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路北区政府信息分类
路北区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指在区政府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路北区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路北区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储存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 号 |
单 位 |
类 别 |
公开 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 时限 |
公开 范围 |
公开 程序 |
责任 部门 |
详细 信息 |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指政府网站、区档案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区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路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开网址:http://lubeiinfo.tangshan.gov.cn。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区档案馆:新华东道55号(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3.主动公开时限。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办公地址:唐山市新华东道55号;邮政编码:063000;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3724846;传真号码:2813394;电子邮箱:lbzwgkk@163.com。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区政府办公室制作或最初获取、保存的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路北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进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可以通过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7个工作日内告知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